2007年4月1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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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亲戚帮忙照顾还是邻居有意图财
绍兴审结首例智障聋哑人纠纷案
汤帆 沈兴国

  绍兴市区智障聋哑老人蒋某受金某一家三口的看管,这本来应该是件好事,但谁也没有想到却因此引起一场官司:为了讨还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子及其他财物,蒋某将金某一家人告上了法庭。案子一立,不但双方的关系成了疑问,就连金某一家看管蒋某的目的,以及卖房效力等都发生争议。
  4月7日,蒋某收到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书:金某一家必须返还从蒋某处获得的房产及财物。这让悬在蒋某心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。

  聋哑智障老人要讨回房子
  被告一方:做好事竟成“坏人”

  据蒋某的委托代理人介绍,蒋某是个聋哑智障老人,现年63岁,有房有退休工资的他本应过上好日子,但自从其被邻居金某一家人看管后,蒋某被赶到车棚居住,工资卡、医疗卡等都被金某拿走,而蒋某的房屋虽然名义上是卖给金某的,但实际上蒋某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手。
  作为被告的金某在接受采访时满肚子委屈,甚至气得要跺脚。她说,她和蒋某是表兄妹,为了照顾身世可怜的表哥才接下这副重担。蒋某的生活毫无规律,且经常有人到他那里骗吃骗喝。为了不让蒋某被外人欺侮,她才替蒋某保管工资卡、医疗卡等。房子则是蒋某自愿无偿“卖”给她的,当时说好是作为照顾其终身生活起居的报酬。
  谁是谁非?
  1月23日,双方就房子问题闹上了法庭,在庭上,双方唇枪舌剑,就原被告之间的关系、房屋买卖的有效性等3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。

  焦点一:原被告是亲戚关系,还是邻居关系?

  “金某不是蒋某的亲戚!”蒋某的委托代理人称,蒋某自小丧父,母亲改嫁后便将其遗弃,后幸被好心“外婆”收养。1991年,“外婆”去世,改嫁的母亲和继父也相继去世,而蒋某一直没有结婚,所以没有任何亲戚,金某其实只是蒋某的邻居而已。
  对此,金某一家人十分气愤,认为蒋某受外人唆使竟不认亲戚太过份了,随后她拿出一些老照片,并请来舅舅、舅妈作证,虽然他们说蒋某和金某是表兄妹关系,但蒋某却只认得照片中的“外婆”,对其他人都没有什么印象。

  焦点二:被告是照顾原告,还是图谋财产?

  就金某一家照顾蒋某一事,蒋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金某意在图财并举证:蒋某原住市区状元弄,后因拆迁搬到市区水沟营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屋,稍后,该房被金某置换成市区姜家园仅30多平方米的房屋,其房屋差价也被金某侵占。
  2005年12月,蒋某名下的姜家园房子在被金某办理估价手续后,即被无偿变更到了金某儿子的名下。同年10月,蒋某的工资卡和医疗卡等又被金某拿走。
  金某一家人则连连喊冤,他们称,蒋某的工资卡及医疗卡只是代为保管而已,每分钱都花在蒋某身上;蒋某房子产权的无偿转让也是蒋某事先同意的,是一家人照顾蒋某日常生活起居的报酬。

  焦点三:蒋某有没有智障?卖房合同有没有效?

  蒋某是否智障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直接关联,蒋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,蒋某是智障人才会让金某一家人这样明目张胆地侵占财产,鉴于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(有法院判决书为证),所以房子产权无偿转让合同应属无效。
  而被告方则称,法院判决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2006年11月,这并不能证明在此以前蒋某已存在智力方面的问题。她认为,在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时,蒋某不存在智力方面的缺陷,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而且合同也是蒋某自愿签订的,因属有效。

  法院断案:金某一家应当返还原本属于蒋某的房子

  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实已被该院生效判决所确认,虽然判决是在与被告签订合同之后,但精神发育迟滞并非短时间内形成,根据法院调查,蒋某确系先天性聋哑残疾,智力相对低下。因此判决双方于2005年签订的姜家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,被告应该返还该房屋给蒋某。至于蒋某的个人物品及工资等私人财产问题,法院认为,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占,且蒋某于2006年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,法院已指定越城区塔山街道燕甸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蒋某的监护人,故蒋某的财产应由其监护人保管,被告金某应该返还蒋某的财产。另外,法院还查明了原告蒋某和被告金某一家之间系亲戚关系。